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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3年年终财务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者:张孙凡子 发布时间:2023-11-22 浏览次数:1144

校属各单位:

为顺利完成我校2023年度财务结算工作,全面客观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,现将2023年度年终财务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7日,计财处将集中开展2023年度财务结算工作,期间暂停办理各项财务业务。2023年12月18日(星期一),上午8点关闭网上报账系统及各校区投单机,下午5点会计核算大厅停止办理财务报销业务、科研上账及发票开具等业务。2024年1月8日(星期一)上午8点开始办理新年度财务业务。

二、根据中央财政预算一体化管理要求,2023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经济分类下达额度,跨经济分类调整需报上级部门审批。学校已于10月初提交经济分类调整申请,上级部门尚未批复。目前,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、教育教学改革专项指标调整工作尚未批复完成,暂时无法报销。学校正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,待经济分类指标调整完成后,报销事宜另行通知。

建设世界一流大学(学科)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、捐赠配比专项、基本建设专项(国拨)、陕西省双一流建设发展专项、教育领域对港澳台开展工作专项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、基础教育管理专项、高层次人才计划专项等财政拨款专项经费须在本年度完成支出。请各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抓紧落实项目进度,确保12月18日下午5点前完成工程决算、审计、报销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。

三、根据《长安大学预算管理办法》(长大财〔2022〕287号)规定,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,年度预算须当年执行完成,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额度年底清零。除财政拨款专项和科研项目外,有关学校事业发展专项计划、专项业务费、大型修缮、大型购置、基本建设等学校自筹项目支出须在12月18日下午5点前完成报销手续,未执行完的预算额度年底由学校统筹收回。

四、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年终用款,督促本单位职工或经办人员及时清理借款、办理到款入账手续,确保到款及时上账,避免长期挂账。各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抓紧落实项目进度,合理安排支出,注重资金使用效益,避免年底突击花钱。

五、请各学院(系)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学工部、研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,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欠费催缴工作。

六、各单位领用的各类票据于12月18日下午5点前完成结清工作,相应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不得自收自支。未使用完的票据,应一并交回计财处,新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再行领取。

七、各单位须认真做好年终账务核对工作。

1.各类经费负责人应对本人所负责经费的收入、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对,如发现有错、漏、串户等情况,于12月18日下午5点前到计财处核对更正。

2.各开展有偿服务单位(含工程硕士、MBA、MPA等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及短训班、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对外有偿服务等)于12月15日下午5点前与计财处完成收入到账核对情况,以便学校按规定开展有偿收入分配工作。

3.国资处应于12月18日前确定资产经营公司上缴任务,资产经营公司务必将本年度应上缴收入及以前年度欠缴金额于12月18日下午5点前足额上缴学校。

4.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与计财处核对股权投资、借出款及房屋出租收入情况;

5.国资处、实管处、图书馆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国有资产情况,保证账账相符,账实相符。

6.校园卡管理中心、饮食中心、附属学校及幼儿园等独立核算单位应与计财处核对经费执行情况,做好年终决算报表合并相关工作。

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务必通知到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。

 

计划财务处

2023年11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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